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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欢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2158

韦海明

本院原告南京欢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韦海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2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海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欢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0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4795.37元;

二、驳回原告南京欢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52390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