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113号
陶高靖:
本院受理原告吴恒宏诉被告邱宗陶高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1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陶高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吴恒宏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吴恒宏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陶高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承办法官:戴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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