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430号
何龙生:
本院对原告韩修领诉被告何龙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4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何龙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韩修领劳务报酬16900元及利息(利息以169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4月9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承办法官:何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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