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320号
李书华、赵芳、上海欧尹纳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梁勇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9320号民事裁定书:(因原告梁勇2019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现本院准许原告梁勇撤回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九月十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