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345号
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依维柯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通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拖欠车款本金5775782.7元,并支付利息29940元【暂计至2019年4月3日,暂按照年利率5.655%(同期贷款年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九月六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