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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陈冬林诉被告天津天脱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贾翠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1913

天津天脱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贾翠秋

本院对原告陈冬林诉被告天津天脱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贾翠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天津天脱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贾翠秋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陈冬林货款100000并支付原告陈冬林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商业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天津天脱拉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贾翠秋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十六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52951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