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9-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6226

江苏康有鑫茶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南京瑞益恒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判令被告支付从2019年6月1日计算至2019年7月9日的房屋租赁费用8340.7元及继续占有使用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0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九年九

 

 

 

承办法官:陈安

联系电话:025-8352393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