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韦凤群诉被告王天明、南京昊之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9-0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19)苏0111民初6470

王天明、南京昊之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陶晶:

本院受理原告韦凤群与被告王天明、南京昊之凡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桥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二〇一三十

 

 

 

承办法官:傅亚峰

联系电话:025-8352397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桥林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桥林街道听莺路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