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957号
庆克明:
本院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被告庆克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95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庆克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51496.1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11月28日的零售利息1757.16元、分期手续费4124.33元、现金利息14.6元,计5896.09元;逾期利息、费用等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自2018年11月29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但总和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限,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523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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