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丁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王奎、张红星、史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9-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849

王奎、张红星、史静

一、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丁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84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给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250000及利息(利息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二、被告王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律师费13000

三、被告史静、张红星对上述一、二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史静、张红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奎追偿;

四、如被告王奎未按上述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履行,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可以就被史静、张红星坐落于浦口区浦珠北路122号山水云房花园021幢1单元102室房屋以拍卖、变卖所得在250000元本息、实现债权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南京市江北新区顶山街道浦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470(原告已预交2735元),由被告王奎、史静、张红星连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