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371号
张晓洋:
本院对原告吴刚与被告张晓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苏0111民初9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晓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吴刚人民币15000元,并支付以1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200元,由被告张晓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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