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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李冬凌诉被告齐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8-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2234

齐爱英

本院原告李冬凌诉被告齐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223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齐受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李冬凌支付借款本金350000元,并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二、如被告齐爱英未完全履行前述债务,原告李冬凌有权以被告齐爱英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388号3单元0619室的不动产与被告齐爱英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齐爱英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32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八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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