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世强诉被告南京安丰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8-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4862

南京安丰建筑节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世强诉被告南京安丰建筑节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工程款658592.08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延迟支付利息至还本付息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7月6日暂计至2019年5月24日,金额为25704.3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

 

 

 

承办法官:王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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