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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梁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8-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4167

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原告南京梁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梁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795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4795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上海中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中昶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南京梁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三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