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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海玲诉被告孙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8-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3084

孙艳利

本院原告刘海玲诉被告孙艳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30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艳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刘海玲 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2019年4月10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刘海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三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简案团队(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