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219号
豆昌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浦口支行诉被告豆昌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请)(变更诉讼请求:1、主张的本金变更为637603.82元,其中商业贷款本金是434314.11元,公积金贷款本金是203289.71元,商业贷款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19年5月21日为27119.10元,公积金贷款截止到2018年10月8日,利息6309.73元。主张的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被告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日。2、判决原告位于南京市浦口区珠泉花园13幢402室的房屋的折价、变卖、拍卖款在抵押担保78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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