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386号
王惠、王宗国:
本院对原告秦美玉诉被告王惠、王宗云、王宗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38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惠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秦美玉350000元,并自2018年9月10日起至款项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被告王宗云、王宗国对上述(一)中王惠不能清偿的部分各自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王惠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327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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