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825号
葛爱娟:
本院对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葛爱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8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葛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借款本金569664.3元及利息11793.72元(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19日);
二、被告葛爱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支付罚息(以569664.3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付的罚息标准计算);
三、如被告葛爱娟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可申请以拍卖、变卖位于南京市栖霞区尧化新村26幢1-601室房屋所得价款在被告葛爱娟案涉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原告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公司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赵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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