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947号
丁永军: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大友钢材经营部诉被告天津市华夏鑫居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丁永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94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丁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大友钢材经营部人民币21000元并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52390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