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701号
吴和勇:
本院对原告伍玲波与被告吴和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701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吴和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伍玲波货款529256元及利息(以529256元为本金,自2019年3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2、驳回原告伍玲波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陈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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