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戴云峰诉南京新能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民、韩夏、郭鹏程、陆烽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8-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2446号

南京新能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民韩夏郭鹏程陆烽

       本院受理原告戴云峰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自被告南京新能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开办之日起即

不具有新能立源公司的股东身份和执行董事身份,不是新能立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判令原告在被冒名为被告南京新能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期间的权利义务由五被告承担;3、判令被告南京新能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办理相关撤销原告是新能立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的工商登记手续;4、判令五被告立即消除原告是被告南京新能立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的影响;5、判令五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元;6、判令由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八月七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