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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8-1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258

常志平

      本院对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常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物业服务费9732元、公摊水电费1832元,共计人民币11564元。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178元,由被告常志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官:王宠俊

联系电话:025-83529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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