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童运进诉被告夏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8-0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5747号

夏谦

本院受理原告童运进被告夏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82000元,及以28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主张借款产生的律师费损失1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保全担保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赵璐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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