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3917号
袁萍:
本院审理原告陈自荣与被告袁萍、芦发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袁萍、芦发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陈自荣5500000元,并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陈自荣其他诉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800元,由原告陈自荣负担4900元,被告袁萍、芦发燕负担53900元。】。被告芦发燕于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并向本院递交了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1.请求依法改判(2018)苏0111民初3917号民事判决书,将芦发燕承担5500000元改成50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
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承办法官:刘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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