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9553号
袁勇、袁萍:
本院受理陈自荣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且原告诉请变更为:“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借款5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8年5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一九年八月一日
承办法官:尹石村
联系电话:025-8352395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