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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中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科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8-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477号

北京中科宏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中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中科宏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0000元;2、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十一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