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8483号
蓝爱来:
本院受理原告吴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8483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须知(判决内容:被告蓝爱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次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俊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8月29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付650元),由被告蓝爱来负担。);驳回原告徐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承办法官: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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