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苏金霖诉高安、王丽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19-08-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1199号

高安、王丽军

本院受理原告苏金霖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方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决定裁定驳回原告苏金霖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19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永宁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九七月三十一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523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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