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199号
高安、王丽军:
本院受理原告苏金霖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方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决定裁定驳回原告苏金霖的起诉,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19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永宁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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