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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石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诉南京恩慈服饰有限公司、李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7-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4519号

南京恩慈服饰有限公司、李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石林化学建材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合同于2019年4月25日解除;2、支付租金283306元;3、支付违约金229321.26元;4、支付房屋使用费;5、支付水电费1609元;6、支付律师费15000元;7、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0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二十四日

 

 

 

承办法官:张维超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