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李永飞诉被告张学兵、陆永安、南京森迈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7-2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5552号

南京森迈工贸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飞诉被告张学兵、陆永安、南京森迈工贸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人工工资及费用7153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十五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52390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