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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吴琳诉谢志琴、张乐国、周龙虎、张峰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7-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8)0111民初8054

谢志琴、张乐国、周龙虎、张峰:

本院原告吴琳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0111民初8054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周龙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琳565000元

二、被告谢志琴、张乐国、张峰分别在其应当承担的份额141250元限额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9450元(原告预交4725元,由被告周龙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一二十二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