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破5号
本院根据债权人南京雨安财务咨询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12月14日裁定受理江苏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为江苏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江苏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江苏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门大街305号河海科技大厦7楼;联系方式:潘志伟 1385161000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江苏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应向江苏创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算债务、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19年8月30日9:30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系律师,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