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6560号
杨启如: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三磊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65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启如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三磊公司货款54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4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柳林
承办法官联系电话:83523955
法院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