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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晶莹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泰昂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7-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2348

江苏泰昂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告南京晶莹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泰昂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江苏泰昂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晶莹环境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江苏泰昂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七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