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240号
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曹一江、王惠莹:
本院对原告万庆与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曹一江、王惠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确认原告万庆与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于2019年1月30日解除;二、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万庆购车款32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万庆违约金10000元;四、被告曹一江对被告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王惠莹对被告曹一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惠莹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曹一江追偿。本案案件受理费6100元,由被告南京凌岳齐宇商贸有限公司、曹一江、王惠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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