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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被告韦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7-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2804

韦虎

本院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被告韦虎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2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韦虎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17081.11元及截至2019年1月29日的利息1303.17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30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原告系统为准。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五

 

 

 

承办法官:赵璐瑜

联系电话:025-83523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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