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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梅香诉南京浩瑞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6-2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293号

南京浩瑞德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江苏万锦永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梅香诉你们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服务费1322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