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卢学龙诉被告王永庆、柴代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7-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4717

王永庆

本院受理原告卢学龙诉被告王永庆、柴代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第一、二被告立即返还原告的占有物(珍珠雅苑3幢1802室、面积93.09平方米)。2、判令撤销第二被告在涉案房产上的抵押权登记。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4、判令被告一赔偿因侵占房屋导致原告及家人另租房屋费3000元/月(自18年1月2日起至返还房屋为止)以及误工费、车旅费、法律咨询费等损失费3万元。5、判令两被告承担涉案房屋被强占期间的房屋折旧费和水电气使用费。6、判令第一被告继续履行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承办法官:王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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