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叶仲影诉庄春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7-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4894

庄春荣

本院受理叶仲影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房屋租金3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35万元为本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基准,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七月五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