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博翔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诉张其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7-0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3309

张其峰

本院受理南京市雨花台区博翔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1020元及利息(以5102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8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七月一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52950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