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4482号
南京市浦口区爱舞特玩文化创意工作室:
本院受理原告吴杨洋诉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解除合同,并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学费3024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承办法官:柳林
联系电话:025-8352395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