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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安徽盛世光学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7-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1084号

安徽盛世光学玻璃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宝钢气体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及租金268266.31元,并按照每日的0.1%的利率支付逾期货款及租金的滞纳金(其中217616.31元,自2018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50650元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滞纳金暂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为4352.22元;2、请求判令被告供气装置搬迁费30000元、安装工程费65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提前解除协议所产生的违约金598500元;4、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5、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产品供应协议》及其附件。)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七月四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