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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诉扬州林洋线路器材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7-03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告

20190111民初4688

扬州林洋线路器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特瑞线路器材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一

 

 

 

承办法官:李敬宇

联系电话:025-83529556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