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175号
杨成:
本院对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被告盛正树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1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盛正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理赔款93051.59元及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93051.59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盛正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逾期保费9048.83元;3、被告盛正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律师费1000元;4、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62元,保全费1210元,合计4272元,由被告盛正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955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