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111民初7832号
唐黎生、张功元、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对原告怀远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黎生、朱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张功元、固镇县鑫翔汽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111民初7832号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唐黎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怀远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停运损失费5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怀远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修理费12810元;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怀远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修理费100元;四、驳回原告怀远县永兴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郑鹏
联系电话:025-8352394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