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751号
邬海丽:
本院对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被告邬海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111民初75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邬海丽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信用卡欠款本金44816.86元及利息、费用(自2013年4月1日起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及费用总和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限,未还本金根据实时欠款情况,以银行系统为准);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6元,由被告邬海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张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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