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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银花诉被告俞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19-06-2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288号

俞宏志

本院原告张银花诉被告俞宏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0111民初28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俞宏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银花40000元,并自2018年5月28日和2018年7月1日起,分别以20000元为基数至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俞宏志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付4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刘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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