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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林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6-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苏0111民初1341号

林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9624.75元(包括本金19223.87

元、利息396.43元和罚息4.45元;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保费共计人民币1696.88元;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623.53元(违约金以保险理赔款19624.75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30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暂计至2018年11月20日,实际主张至款项还清之日止);4、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服务费用1500元。5、请求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十九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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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