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苏0111民初1642号
王浩: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南京分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贷款余额2546.33元,其中,贷款本金1346.66元、零售利息326.74元、滞纳金448.45元、现金利息394.48元、取现手续费30元(截至2011/12/20),以上所主张款项按《领用合约》规定结算至清偿之日止】、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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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