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宝旭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湧、张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19-06-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19)0111民初4850号

卢湧、张玉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宝旭物资有限公司被告卢湧、张玉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依法支付所欠原告货款148893.77元;2、判令被告依法向原告支付从2017年3月24日起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以每天219.86元计算;3、判令被告依法承担本次诉讼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09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一十八

 

 

 

承办法官:张海霞

联系电话:025-83523962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南京市浦口区浦园路11号)